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汉中至陕川界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16512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5〕915号 |
发布机构: | 厅财审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汉中至陕川界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2-17 |
省高速集团: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汉中至陕川界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陕政函〔2015〕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汉中至陕川界高速公路应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费(率)额标准、载货类机动车辆计重收费有关规定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类别 |
车型及规格 |
基本费率(元/车·公里) | |
客车 |
第1类 |
≤7座 |
0.60 |
第2类 |
8座~19座 |
1.06 | |
第3类 |
20座~39座 |
1.36 | |
第4类 |
≥40座 |
1.63 | |
货车 |
计重收费基本费率 |
0.12 |
二、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汉中至陕川界正式联网通车
后,应同步开通国家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完善绿色通道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确保“绿色通道”畅通。
三、严格执行《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联网收费管理(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路况信息,设置清晰、明显、规范的指路标志,文明优质服务,确保高速公路畅通。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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